成都建設監理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成都建設監理協會。英文譯名為:ChengDu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英文名稱縮寫為:CDAEC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協會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在成都地區從事建設工程監理和其他工程咨詢等服務的企業和從業人員,以及其他經濟組織、高校、科研單位和個人自愿組成,依法設立的非營利、專業性具有法人資格的行業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若正式黨員人數少于3名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的條件,可以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指定一名黨員擔任黨建工作聯絡員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
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貫徹執行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維護會員的合法利益,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要求與意見,熱情為會員服務,引導會員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執業準則,為發展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監理與全過程工程咨詢事業和提高我市工程建設水平而努力。
第五條 本會接受登記機關成都市民政局和業務指導單位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會住所設在: 成都市武侯區洗面橋街30號1棟19樓1號,郵政編碼:610041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全面加強行業黨建工作,在全行業宣傳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強化黨的創新理論知識學習,引導會員企業建立黨組織,提高會員企業黨組織覆蓋率,組織會員企業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發揮會員企業黨組織在企業經營管理中的戰斗堡壘作用,以及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二)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建設工程監理與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的法規和技術標準,不斷提高本地區建設工程監理與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服務質量水平;制定并組織實施成都市監理行業自律公約、服務標準。培育向黨和政府負責任的建設工程監理與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服務隊伍。全面提升工程質量、安全及預防腐敗的能力;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協調會員關系,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有序發展;
(三)協助政府部門開展工程監理與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服務理論、方針政策、行業發展動態的研討和調研。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行業發展的政策建議,代表本行業對與本行業的改革、發展以及與本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組織本行業從業人員進行政策法規、工程技術、強制性標準、安全知識、規范規程等方面知識的培訓、技術咨詢、新技術(標準)推廣、信息交流等活動;
(五)加強與會員單位的聯系,聽取意見和建議。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意見和訴求,為會員單位服務,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
(六)積極開展國內、國外同行間的廣泛交流合作,擴大與國內各省市同行間的聯系,組織各類參觀、學習活動,開展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為會員單位開拓監理和全過程咨詢業務提供服務;
(七)收集建設監理信息資料,促進會員之間合作與交流,傳遞行業動態;負責運行和更新“成都建設監理協會”網站、“成都建設監理”微信公眾平臺;加強行業宣傳工作,著力宣傳黨的路線、方略和政策,強化“陣地意識”,不斷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積極做到“兩個維護”,開展行業理論與實務研討。
(八) 參與信用體系的建設,協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研究制定信用標準,參與信用征信和評價,開展信用體系專題研究;
(九) 建立行業內部監督和協調機制,逐步建立以會員單位為基礎的行業自律維權信息平臺。
(十)推動成都市建設工程全過程咨詢工作的開展,認真做好行業管理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與個人會員。
單位會員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取得建設行政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在成都地區從事建設工程監理和其他工程咨詢等服務的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高校、科研單位;
個人會員是指監理行業的從業人員,高校、科研單位具有高級職稱或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建造師等的個人。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愿,擁護本會的《章程》和自覺遵守本協會《自律公約》;
(二)遵守職業道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
(三)積極參加協會活動,為行業發展建言獻策;
(四)正常開展各項經營活動、遵紀守法;
(五)法律、法規及其他規定要求的條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書及會員牌匾。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發展為會員和擔任協會職務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在民間組織擔任主要負責人期間該組織被撤銷登記的,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間組織負責人或參與非法民間組織,其骨干人員,自該組織被取締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國公民;
(七)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會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绦斜緯臎Q議;
?。ǘ┚S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告知本團體,并退回會員證書及會員單位牌匾。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 本會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和會員誠信檔案,并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調整。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會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本會選舉形式實行(等額選舉、差額選舉)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選舉和罷免會長、監事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協會工作方針、目標任務;決定會員的吸納或除名;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其它執行 (分支、代表) 機構副職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其它執行 (分支、代表) 機構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事前經成都市民政局批準同意后,方可參加選舉。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每屆任期五年。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通過公開招聘的專職秘書長或專職其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執行機構負責人不受此限制條件。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況需要由副會長、秘書長等其它負責人員擔任法定代表人時,事前須書面報成都市民政局批準同意后,方可參加選舉。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其它執行 (分支、代表) 機構負責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制定本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報理事會審議,并組織實施;
(二) 主持本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協調機構內部事宜和對外交流;
(三)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提名本機構副職人選,交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任命和罷免;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3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并推選1名監事長〕。
第三十四條 監事在單位會員、社團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協會理事、常務理事、協會負責人和分支(代表、執行)機構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業務主管單位(行業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協會重要行政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六)主持召開本會內部矛盾調解會議,協調各方意見形成調解方案(協議),督促調解方案(協議)的執行,必要時可提出解決方案并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監事會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七條 本會職工中黨員人數達到3人以上的,在報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后建立黨的基層組織,行使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決定。
(二)引導和監督社會組織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
(三)支持社會組織及其負責人按照章程開展工作。
(四)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做好黨員的教育管理工作和發展黨員工作,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宣傳黨的主張、貫徹黨的決定、領導基層治理、團結動員群眾、推動改革發展。
(五)領導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維護各方合法權益,團結凝聚職工群眾,建立和諧勞動關系。
(六)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七)完成上級黨組織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重大活動請示報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項,須事前(中、后)向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報告
(一)接受境(內)外捐贈資助的;
(二)發生突發事件、事故、問題的;
(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的事項的;
(四)被政府相關部門通報、查處、處罰的;
(五)組織、舉辦跨區域性的學術交流、(研討會)、論壇活動、推介、展覽的;
(六)組織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會換屆;
(八)其它需要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其會費標準是:會長(副會長)單位:8000元/年,常務理事單位:6000元/年,理事(監事)單位:4000元/年,會員單位:2500.00 元/年。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全部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資產和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條 本會聘請的專職工作人員的月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的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 2022年6月24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投票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